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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某某,男,50岁,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某某、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