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鸣***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