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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鸣***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