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执137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崖口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48958091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据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进行了再审,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豫民再38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一、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支付业务提成、中标服务费、运输费、看管费、分发器材费用、安装费、办理CA证书费用等共计58万元人民币。二、***负责协助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办理案涉工程质保金退还事宜。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9770元由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四、上述第一项58万元给付完毕后,双方别无纠纷。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8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治国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