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财保841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东区。
被申请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东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