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士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连云,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上诉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连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上诉人费县恒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75元,均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华雁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范宗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尤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