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与费县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民初5344号
原告:费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费县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费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与被告费县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费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费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