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亮尔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6225号
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0727160B。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亮***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间堰街道湘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57224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盛海泉,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萧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
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亮***电科技有限公司、***、盛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亮***电科技有限公司、***、盛海泉在金融机构的存86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亮***电科技有限公司、***、盛海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