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6184号
原告: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蒙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96198111T。
法定代表人:张培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仑,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0727160B。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董事长。
被告: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建费县建设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4703039W。
法定代表人:蒋永青,董事长。
原告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