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7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探沂分公司,住临沂市费县探沂镇政府东327国道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3CLMEW-9。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
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临沂市费县建设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2072716-0。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
被申请人:李东,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探沂分公司、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探沂分公司、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东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2993713041320210000052)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探沂分公司、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东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