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西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07271608。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