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西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07271608。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