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阎公欣,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西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07271608。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管,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阎公欣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阎公欣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0万元,本院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城支行账户为91×××32内存款100万元。2020年12月9日,阎公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民事裁定书和短信付款截图一份,主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城支行账户为91×××32内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