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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民初4319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