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财保353号

申请人: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焕毅,执行董事。

申请人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