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5171号
原告:蒙阴开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8946022H,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冯加满,经理。
被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街道宝德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传宝,经理。
原告蒙阴开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蒙阴开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蒙阴开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蒙阴开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