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民初4949号
原告:公维友,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蒙阴县新华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公维友与被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维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维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48.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了蒙阴县蒙阴街道办***小学的教学楼粉刷乳胶漆等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48.35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具状起诉。
经查明,原被告均认可本案原告非涉案工程合同主体,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公维友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公维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光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健
书记员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