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58970。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惠泽园小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097611。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日照港陆达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工程质保金20万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