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祥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国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李雪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