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5578号
原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祥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58970。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俊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闫晓晓
书 记 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