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635号 原告:***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市盐桥中路3405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5E210。 经营者:聂文珊,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沂南县祥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589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8日生,汉族,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原告***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7.54元,减半收取3343.77元,由原告***梦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保 万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