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1民初365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曾用名:***),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沂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韩佩福的伤残程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有待于原告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之后,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