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孚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南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3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号东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48号舜怡佳园3号楼三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昊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15号楼3单元1102室。
被执行人济南华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龙山办事处龙山工业园。
被执行人济南孚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济南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济南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昊天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华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济南孚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可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