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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0428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道大道1号院2号楼四层401、40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畅,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2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