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依汶镇汶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Y648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 案件申请费287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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