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330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依汶镇汶凤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沂南县依汶镇汶凤村一组。
主要负责人:郑本增,村组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沂南县依汶镇汶凤村一组停止侵权、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沂南县富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