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卧龙山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觉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卧龙山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卧龙山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市卧龙山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50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元、执行费40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33828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0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城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卧龙山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