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2)川01执异109号
在本院诉讼保全执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与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尚岭置业)、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成都尚岭置业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仲淳已与成都尚岭置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屋,但仲淳未提交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证据,故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在浙江建工诉成都尚岭置业、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浙江建工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川01执保450号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查封成都尚岭置业在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11434、10656),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9日起自2022年9月28日止。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裁定查封范围内。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出具两份《同意函》称,成都尚岭置业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阳不夜都项目”在建工程已抵押给该行,该行同意办理该项目1号楼1单元3-19层办公的,1号楼商业裙楼及2单元4-21层办公、地下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同意成都尚岭置业销售该房屋,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以及同意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再查明,2018年1月26日,仲淳与成都尚岭置业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争议房屋,总房款为375260元。成都尚岭置业出具收据显示,争议房屋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抵款。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同意函》、《承诺函》、《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据等证据为证。
驳回案外人仲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明静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