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1民初2429号
原告: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00元(已减半),由黑龙江安瑞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