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82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XX758XX4XB,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01号,电话:0451-823228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室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的账户35×××10,保全金额为32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32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的账户35×××10,金额为3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