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3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海,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宏,黑龙江大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案涉工程系路桥公
司分包给**后,**转包给***双方签订了《西水源地管网施工合同》。一审未查清**给付了多少工程款,尚欠多少工程款,对于给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增加的施工费如何分配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审判决未查清该部分工程款如何分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有过协商约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国
审判员 季学平
审判员 张彩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