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82执625号
***、**、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黑03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22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了给付案件受理费22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黑03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1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黑03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