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6财保18号 申请人:***,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账户中1049374.90元(账号:×××10)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账户中1049374.90元(账号:×××10),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