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5146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宾,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1786204A。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计2,0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万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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