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47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1786204A。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冰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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