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8420号
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1786204A。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鑫,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建业城22栋一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TCEX80。
法定代表人:刘占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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