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与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503民初563号 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178620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羊东,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建筑公司)诉被告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羊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羊东偿还原告腾达建筑公司借款本金7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6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计算自2021年4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截至2月11日暂计为16813.3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76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21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补充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柒万柒仟***(77600.00元)用于支付***工资36000.00元、***15000.00元、***19600.00元,***7000.00元,共计77600元。月息一分,以上情况属实。”但从2021年4月22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均推脱不予返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羊东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2日,被告羊东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7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柒万柒仟***整(77600.00元)用于支付***工资36000.00元、***15000.00元、***19600.00元,***7000.00元,共计77600.00元。月息一分,以上情况属实。羊东,2021年4月22号。原告腾达建筑公司多次向被告羊东催要,被告羊东一直推脱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凭证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羊东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77600元的借条,系本案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羊东偿还借款776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羊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借款7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34元,减半收取1080.17元,由被告羊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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