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安***正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3民初7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正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白营镇302省道与兴隆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正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0523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依据(2023)豫0523执保39号,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安***正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正业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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