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6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89696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896960元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以人民币89696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