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民催6号
申请人: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飞花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叶显文,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60005121198952,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圣军
审 判 员  陈怀瑛
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范 燕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