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81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靖安接单飞花工业园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2499055931。
法定代表人叶显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东风新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63899871D。
法定代表人席劲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鑫长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按起诉中的27.11万元支付设备款,同意被执行人仅支付24.11万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在要求对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支付时间:被执行人分三次支付设备款24.1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8年2月25日之前支付10万元,剩余4.11万元在2018年3月25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以上约定支付设备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所有的未支付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以未支付部分的设备款为本金,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50%比例)计算利息损失。
四: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把10万元设备款后,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通知后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以下事宜:1、提供合同内设备的通过欧盟认证资料的中英文对照文件。2、继续完成头孢粉针车间1.9立方米和原料药中心(舒巴坦钠车间)DMH-2.5立方米的调试工作。3、维修1台设备的触摸屏故障。4、赠送1根加热管和1条密封条。案件受理费536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684元,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各承担13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281执1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