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赛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3615号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3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XX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