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078号之一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煌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市区机场北路6号。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海南天煌制药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