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353号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6.02元,由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