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1633号
原告:重庆欧克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返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天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418号4幢1-1-5、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欧克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欧克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欧克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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