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荣骏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三马路152号16号楼6层611号。
被执行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左岸国际1号楼4层435号。
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佣金134228.07、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因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244.98元并发还申请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毛 萍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继征
书记员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