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4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7月22日,本院向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雷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雷明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00691.16元,尚有400691.1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靓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