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嘉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芦湖生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200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201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山东嘉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侯 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