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680号
申请人:淄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原建筑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12779025B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8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2ME0339005M
负责人:***,村委主任。
申请人淄博**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5月23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