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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建工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建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