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26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西首***小区南街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8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2ME0339005M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在1706213.2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4月14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在1706213.2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