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35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女,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8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2ME0339005M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在13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4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在13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